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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2021-04-15 17: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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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中沒有“四流一致”、更沒有五流一致、六流一致的規定……
稅法需要認定的是“業務真實性”。但怎么樣證明業務真實性?什么樣的證據才能認定業務真實性?這個很難規定。這不是一個政策問題,這是一個證據問題,不同的事情,需要的證據不同,關鍵是否充分,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另外,執法人員對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否認可,也無法形成統一的標準。不同地方的執法差異也就是這樣逐步產生的……不要機械地去考慮幾流一致,而要立足于考慮如何保留更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業務真實發生。
但不得不說,資金流在業務真實性的證明中真的很重要,盡可能的情況下,要保持資金流與業務流一致,如果保證不了,可能需要更多更強的證據來證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