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發布:2021-01-18 14:20:30
閱讀:130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規定,現對廣告服務業文化事業建設費計費銷售額允許扣除項目明確如下: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即:允許扣除項目僅為廣告發布費除此之外的項目一律不得扣除。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