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轉自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發布:2022-05-13 14: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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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四川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4年第1號, 2018年第31號修改), 現將我省納稅人困難性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困難減免” )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困難減免情形的判定
(一)符合困難減免的情形
1.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
“重大損失”是指因上述情形毀損滅失的資產賬面金額減除保險賠款、個人賠款、政府補助、社會救助等款項后實際損失金額超過遭受重大損失上月(季)末資產總額的20%(含)以上的。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后至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前,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的。
3.停產停業一年以上,且年度虧損額超過當年收入總額50%(含) 以上的。
停產停業一年以上,是指截止到困難減免稅款所屬年度末連續停產停業12個月及以上, 不包括開業后未實際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的情形。
4.從事國家鼓勵類產業或者社會公益事業,年度虧損額超過當年收入總額50%(含)以上的。
“國家鼓勵類產業”是指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或者《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納稅人收入總額60%以上。
“社會公益事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對公益事業范圍的規定。
5.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四川省財政廳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情形。
上述“年度虧損額”均指財務會計報表中“利潤總額”為負數的金額。 “收入總額”均指財務會計報表中各類收入的總額,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及營業外收入等。
(二)不予困難減免的情形
1.從事國家限制類或者淘汰類發展產業的。
2.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經批準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除外)。
二、困難減免核準權限
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 由縣(市、 區)級稅務局核準; 100萬元以上的, 由市(州)稅務局核準。
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情形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四川省財政廳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情形”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核準。
三、困難減免的辦理
(一)申請
困難減免原則上實行按年減免。破產企業按月計算減免稅期限,減免稅期限自人民法院出具破產裁定受理文書次月起至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當月止,破產企業通過重整、和解程序恢復生產經營的,困難減免稅期間計算至人民法院裁定通過重整計劃、和解協議的當月。 收到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文書后,納稅人應在15日內將裁定文書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困難減免由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破產企業由管理人以破產企業名義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納稅人注冊登記地與應稅土地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 區)的, 應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納稅人應在困難減免稅款所屬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申請困難減免,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款第1項、第2項的,在困難情形發生后至次年3月底前申請困難減免。“困難情形發生后”是指遭受重大損失的次月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破產裁定受理文書的次月。
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應附下列資料:
1. 《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2.減免稅申請報告。
3.不動產權屬資料或者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4.證明困難情形的相關資料。
(1)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應當提供財產損失鑒定報告、保險公司理賠證明或者其他受災損失證明資料,并提供遭受重大損失上月(季)財務會計報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2)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的納稅人, 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破產裁定受理文書、管理人決定停止納稅人營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的相關材料。
(3)停產停業一年以上的納稅人, 應當提供停產停業超過一年的相關證明資料,并提供困難減免稅款所屬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4)從事國家鼓勵類產業或者社會公益事業的納稅人, 應當提供從事國家鼓勵類產業或者社會公益事業的相關文件及資料,并提供困難減免稅款所屬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的困難減免申請后,對資料信息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即時受理; 對資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填寫內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者不予受理原因。
(三)核準
具有核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困難減免稅事項進行審核,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減免稅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應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減免稅申請資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過程中,發現納稅人通過各種手段騙取減免稅的, 將及時追繳稅款并按規定予以處理。
四、其他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辦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