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發布:2020-10-22 14:37:05
閱讀:167
企業發生退貨,當月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作廢還是開具紅字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的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47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可以按照本公告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因此如果發生退貨等原因,跨月需要沖紅處理,如果當月沒有做非征收期抄稅操作則可以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