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發布:2021-04-30 15:54:24
閱讀:14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8年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二、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收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五、"三免三減半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
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小型微利企業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八、企業哪些成本可以加計扣除?